满洲国复国理念

1、满洲国是主权独立国家

什么是主权独立国家

英语:Sovereign State,或sovereign country,即拥有主权的国家(State),同时也是独立国家,意指一个对某一地理区域拥有主权的国家,以一个中央政府代表来行使主权。国际法将主权国家定义为拥有长住人口、确定领土、一个政府和与其他主权国家建立关系能力的国家。通常也会被理解为主权国家即独立国家。而根据国家宣示说的理论,一个主权国家可以在没有得到其他主权国家承认的情况下存在。但是,未被承认的主权国家会发现其难以行使完整的条约制定权或与其他主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1932年3月1日,满洲国宣布独立建国,不仅拥有明确的国体,和政府,拥有自己的法院和议会,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同时也拥有纳税的人民。截止到1943年,当时全球的70多个主权国家里,有23个主权独立国家与满洲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截止到目前,与满洲国建交的主权独立国家,没有任何几个国家宣布废除与满洲国的外交承认及外交关系,即使是解体的苏联也不例外。泰国政府虽然单方面宣布断绝与满洲国的外交关系,但并未按照泰国宪法和法律规定送交议会审议,该声明成为未经国会批准的无法律效力的声明。

独立国家的国际法理

根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条文的称述,作为一个国际法所承认之国家应具备以下要素:常住人口、界定的领土、政府、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第三条文称述,国家的政治存在,独立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既是国际法所谓之“宣告说”;与之相对,认为国家的政治存在,须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则称之为“构成说”。 

该公约最重要的一项条文,是不承认以威胁手段获得的领土,这项条文修订为《联合国宪章》的其中一项条款,成为国际法的其中部分。因此,活跃的反政府组织(英语:List of active rebel groups & Groups that control territory)通过武力侵占领土,也不被国际法承认其独立地位。 

外交承认是指一个国家的独立状态,获得另一个独立国家的承认;然而,承认该国拥有独立的状态,不等于就是承认该国执政政府的合法性。 两个国家政府之间即使没有正式地双边外交关系,也不表示就否认该国实际上处于独立的状态。例如,1996年至2001年期间,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仅有三个国家承认其政权的合法性,但不动摇其国家的独立状态。相对地,当一个国家政府承认另一个国家政府,具有履行治理国家的合法权力,可以等于说是隐性承认其治理的国家,正处于一个独立的状态。 

如果一个政体使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手段来获得领土和政治独立,则在国际间可不被普遍接受。该宪章第二条第4款禁止联合国会员国行使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主权独立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010年,国际法院发表《关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咨询意见(英语: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以10比4票认为科索沃于2008年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因此,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联合国塞尔维亚和欧盟的联合决议,由欧盟推动的科索沃和塞尔维亚之间的对话(英语:Belgrade–Pristina negotiations),促使两国进行正常的外交往来关系,达成布鲁塞尔协定。 

满洲国建国之后,拥有当时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一独立国家的承认。1932年6月14日,日本众议院通过决议,率先承认满洲国;9月6日,日本内阁也通过决议承认满洲国。同年9月23日,苏联承认满洲国,并与满洲国建立外交关系。同意满洲国向莫斯科、新西伯利亚等城市派驻领事官员。

截至到1943年,依照时间顺序,满洲国建交的邦交国家如下:

日本、萨尔瓦多、多米尼加、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法国、克罗地亚、中华民国(南京)、罗马尼亚、苏联、蒙古、保加利亚、芬兰、泰国、印度、缅甸、丹麦、菲律宾、梵蒂冈和蒙疆自治政府。

毫无疑问,满洲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一个事实上和法理上都具有合法性的主权独立国家。

2、满洲国从未灭亡

政府解散和领袖辞职不意味着国家灭亡

武力侵犯并殖民满洲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满洲国皇帝溥仪于1945年8月17日午夜在通化大栗子沟矿山株式会社技工培养所(日语:礦山株式會社技工養成所,今吉林省临江市大栗子街道溥仪宣诏退位纪念馆)内举行退位仪式,宣读的退位诏书。但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查证,不仅有关时间和地点有诸多疑点,而且未见任何文字或图片,声音、影像的记录。退位诏书的内容也不得而知。根据国际法理,一个政府领导人的退位或辞职,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灭亡,一个国家某届领导人也无权宣布一个国家的解体或灭亡。溥仪的退位诏书不过是一届国家领导人宣布辞职而已。

真实的事实是:溥仪宣布退位和满洲国灭亡是“五无”的虚假的中国宣传。

      A. 无历史文字记录;

      B. 无声音记录;

      C. 无影视记录;

      D. 无照片记录;

      E.无证人记录。

溥仪是战犯吗?

苏军进入满洲国接受日军投降,苏联军队以“战俘”名义将溥仪总统扣押至苏联境内监狱,满洲国政府官员被苏军逮捕关押,满洲国处于全面政治空白。苏联政府虽然以“战俘”名义将溥仪总统关押,从未从司法层面指控溥仪是战犯。二战盟军东京军事法庭也未指控溥仪为战犯,而是邀请溥仪做盟军的法庭证人。

1949年10月1日建国的中国,也从未从司法层面指控或判决溥仪为“战犯”,但以“战犯”名义关押,1959年12月4日以特赦令为由给与“特赦”。 以国际法理为根据,建国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国无权、也无任何法理根据指控建国于1932年3月1日的满洲国国家领袖为战犯。

世界上没有任何政府或司法机构指控溥仪是战犯。中国的“战犯”指控是虚假的、欺骗性质的宣传。

满洲国在二战中结束时的历史地位

真正的事实是:苏联政府单方面违反了满苏互不侵犯有友好条约的规定,独自对满洲国进行了侵略,并武力侵占了满洲,并将满洲交给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国殖民者。

首先,我们查看二战时期最重要的《一般命令第一号》(英语:General Order No. 1)。这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于1945年8月17日经美国总统杜鲁门核准,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帝国大本营对所有日军发布的军事命令,其内容为解除日本武装的指示以及军事占领日本帝国全领域的规范。该命令为了实行正式投降的流程,要求各地日军司令官立即联系各指定的同盟成员国司令官或其代表。

《一般命令第一号》节选:

陆军与海军

一、日本国大本营谨遵天皇之指示,根据天皇代表日本全体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总司令所为之投降,谨在此命令日本国内外所有日本指挥官指示受其指挥之日本军队及听其命令之日本控制下军队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放下武器、停留于当前位置,并向以下经同盟国总司令指定,代表美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暨大英帝国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指挥官,或盟军总司令进一步指示之指挥官无条件投降。除同盟国总司令就其细节另有更动外,日本指挥官应立即与指定之同盟国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代表联系,并立即彻底执行其指示。

  • 甲、位于中国(不包括满洲)、台湾及北纬16度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的日本高阶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与附属部队应向蒋介石元帅投降。
  • 乙、位于满洲、北纬38度以北之朝鲜半岛、南库页岛、千岛群岛的日本高阶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与附属部队应向在远东地区的苏联部队总司令投降。
  • 同样,日本天皇颁发《终站诏书》的后,日本政府也宣布驻扎在中国的日军向中国战区的中国军队投降,其范围不包含满洲。根据美国总统杜鲁门核准,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在1945年9月2日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二战中国战区司令蒋介石领导的中国军队不得进入满洲国,无权占领并接受满洲国境内的日军投降。

    从历史上看,满洲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它本身不属于日本,也不属于中国。日本政府无权管辖满洲国,同样,中国政府也无权占领满洲国。而苏军也只有接受满洲国境内日军的投降,没有任何权利接受满洲国政府或军队武装组织的投降,更无权占领满洲国。

    1946年3月,苏联军队依照盟军命令。从满洲国撤出并返回苏联。 

    3、中国是如何殖民满洲国?

    中国占领并殖民满洲国的真实历史

    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随即入侵满洲国。不久中华民国的在野党中共派遣私人武装秘密进入满洲国,在苏联占领军的扶持下成立了“满洲人民自卫军、东满人民自卫军、松江人民自卫军、牡丹江人民自卫军”。随着大量的中共私人武装进入,这些私人武装不断变换名称,并改成:“北满人民自卫军、南满人民自卫军”。 

    1945年末,中共试图利用满洲国总统被苏联挟持,满洲国政治空白期侵占满洲,占领满洲国,成为满洲国的统治者。 

    1945年11月4日,中共宣布成立“满洲人民自治军总部设在奉天(沈阳),随即将“满洲人民自治军”更名为“东北人民自治军”。但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军中的“自治”二字的含义及假冒满洲国人民“自卫”之名。 

    中华民国非法叛乱武装(中共军队)假借主权独立的满洲国名义,利用满洲国亚洲第一的工业实力进攻中华民国,并成功武力占领中国,殖民满洲。 

    中共假借满洲国主权独立国家名义叛乱并殖民满洲

    1946年1月10日,国共代表张群和周恩来在《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命令和声明》上签字,并连同上述停战协议交由国民政府主席颁布。 

    1946年3月,苏联军队开始撤兵。由于苏联军队以“战俘”名义将溥仪总统扣押至苏联境内监狱,满洲国政府官员被苏军逮捕关押,满洲国处于全面政治空白。苏联政府虽然以“战俘”名义将溥仪总统关押,从未从司法层面指控溥仪是战犯。二战盟军东京军事法庭也未指控溥仪为战犯,而是邀请溥仪做盟军的法庭证人。1949年10月1日建国的中国,也从未从司法层面指控或判决溥仪为“战犯”,但以“战犯”名义关押,1959年12月4日以特赦令为由给与“特赦”。 

    中华民国政府坚持由国民政府代表盟军以中国战区盟军部队代管满洲(联合国前身“国联”决议:国际社会国家共管满洲国),中华民国政府和在苏联扶持下的中共私人叛乱武装在满洲国境内爆发激烈冲突。 

    1946年末,中华民国国军追歼中华民国境内叛乱的中共非法私人武装至松花江,中共军队走投无路,拟逃至苏联躲避。美国政府认为满洲国是独立国家,中华民国内战不应延伸至满洲国,故以断绝军事援助和经济援助为手段,强迫中华民国国军停止在满洲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内战,命令中华民国国军和中共非法私人武装同时退出满洲国。 

    中共非法私人武装在苏联支持下,不但没有退出满洲,反而与中华民国国军在满洲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并全面占领满洲国,满洲国成为了苏联扶持的中华民国叛乱武装(中共)的殖民地。 

    4、满洲国的经济成就

    A.1944年,满洲国的国民产值和国民收入亚洲第一,全球第八。 

    B. 满洲国曾经是世界排名第四大工业国(美、苏、英、满)。 

    C. 1944年,满洲国年人均GDP是315美元,而当时中国年人均GDP只有63美元。 

    D. 满洲国铁路里程是中国的2倍。人均铁路里程是中国的24倍

    E. 公路里程是中国的3倍。人均公路里程是中国的36倍

    F. 客货运航空里程是中国的11倍。人均航空里程是中国的220倍

    G. 机械制造能力是中国的17倍。

    H.工业总产值是中国的50倍。

    I. 发电量是中国的16倍。

    J. 钢铁产量是中国的18倍。

    K. 全球第一个全空调的高速铁路----亚细亚号。

    5、满洲是复国,不是独立

    满洲在历史上是由清国带入中国,满洲是清国的母国,清国的祖居地、发源地。中国是清国的殖民地。中华民国的建立是基于清国退位达成的协议,是清国主动放弃中国殖民地,返回到原独立国家和国土的崇高、领先历史发展潮流的伟大行为,是和平的实现汉民族自治、尊重人权的高尚民主政治行为。是让殖民地成立中华民国,建立民主和主权独立国家并签订国际承认的两国正式合约的和平行为。 

    中华民国要“驱除鞑虏,复我中华”,中华民国的国土疆域从未包含满洲国土。 

    满洲国的建国基础是因为中华民国单方面撕毁了中华民国与满洲国签订的合约,采取武力手段蛮横地逼迫出让中国殖民地的清国返回满洲。 

    中华民国从未真正统治及管理过满洲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利用二战后的满洲国政治空白期,以欺骗的方式,武力非法占领并殖民满洲国。 

    满洲国复国由先例可循吗?

    1946年,从纳粹集中营幸存下来的犹太人,先后潜回故土。虽然此时英国政府拒绝犹太人移入,但偷偷潜入者达十一万三干之众;潜入中东地区的犹太人成立多个公社,然后成立了复国委员会,之后成立以色列复国政府,再向联合国申请复国,得到联合国批准后,由联合国下命令划拨土地。以色列复国成功。 

    满洲国复国的国际法源是什么?

    满洲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一个事实上和法理上都具完全合法性的主权独立国家,复国法源来自于联合国宪章、人权宪章、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以及以色利复国成功案例和国际法院对关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咨询意见。

    6、满洲复国的路径和基本方针

    第一:完善司法制度和必要的法律,公告给满洲国民,让满洲国宪法及其他法律在满洲国全面实施。 

    第二:完善政府架构,完备政府功能和全面管理能力。 

    第三:完成国民登记,颁发国民证、满洲国护照,实现满洲国国民对满洲政府的承认和拥护。 

    第四:国民自由选举议员,建立满洲国议会,审议、批准法律,监督行政机构执行;完成最高司法机构的设立。 

    第五:实现政府的实际管理功能,符合国际法理上的基本要求。 

    第六:遵照联合国宪章,满洲国纳税国民联名向联合国提交“满洲国复国申请”提案。 

    第七:满洲国政府向国际法庭提交满洲国复国仲裁提案。 

    第八:结束中国殖民,恢复满洲国独立主权。满洲国国民自由、公开、公平投票选举出满洲国国家领导人。